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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3-10-11
 
  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有關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109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

 

全文內容: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三、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129日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本部85313日台財稅第850129738號函、87210日台財稅第871928177號函及938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75584號函。本部977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規定之「托兒所」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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