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4-02-13
 
  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作業須知
 

 

內政部102.4.10台內營字第1020802603號令訂定
內政部103.2.11台內營字第1030800464號令修正第七點規定,自102.4.10生效
 

一、為執行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所定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貼諮詢。

(三)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四)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

(五)協助出租及承租。

(六)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七)協助租屋修繕諮詢。

(八)協助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代墊租金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公益服務項目。

三、第二點第十二款服務項目之服務對象資格及費用收取,中央主管機關得予限制及核定。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第五款至第十款服務項目,其服務對象為公益出租人或中低所得家庭者,亦同。
符合中低所得家庭申請條件之二以上承租人,同時對同一住宅有承租意願者,租屋服務平臺應協助較弱勢家庭承租。

四、第三點第二項所稱公益出租人,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之公益出租人。
第三點第二項所稱中低所得家庭,為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認定者。

五、租屋服務平臺申請者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一)及服務計畫書,服務計畫書項目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應表明事項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五點之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租賃資訊網站公告審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之租屋服務平臺,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項目規定如下:

(一)業務費:含水電、電話費、網路費、文具、電腦耗材、資料建置費、電腦租金、郵資、印刷費、規費、交通費、油料費及雜支等為執行租屋服務平臺業務直接相關之經常性支出,每一平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人事費:統籌處理租屋服務平臺相關諮詢費用(如:租屋修繕諮詢、搬遷諮詢等事宜),每一平臺補助一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外聘律師諮詢及協助調處費出席費額度,每處租屋服務平臺每週最多補助二次出席費,每次出席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四)仲介費:每件月租金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限,補助一點二個月,租期未達一年者,仲介費按月數比率核給;非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辦理仲介業務,由租賃雙方透過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刋登之出租資訊,自行媒合成功者,不給予仲介費。

(五)租屋契約公證費及協辦服務費:公證費用每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元(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協辦服務費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為限。

(六)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修繕費:獎勵公益出租人每處每年計算,費用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

(七)代墊租金: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個月,每月代墊租金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扣除領有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之金額),並以一次為限。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租屋服務平臺簽訂之契約,應包含該平臺服務行政轄區範圍、平臺服務地址、辦理業務項目及服務平臺對外之具名為「○○(縣)市政府補助○○辦理-○○(縣)市○○租屋服務平臺」。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業務費:填具領款收據,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二)人事費:填具領款收據,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三)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出席費:檢附律師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費用印領清冊(如 文件檔案: 附件二)或報表,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四)仲介費、租屋契約公證及協辦服務費:論件計酬,檢附仲介費補助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三)、公證費補助申請書(如 文件檔案: 附件四)、租屋契約公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填具領款收據,於次月五日前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非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辦理仲介業務者,免檢附仲介費補助申請書。

(五)公益出租人住宅修繕費:論件計酬,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相關文件予租屋服務平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款予租屋服務平臺,匯入公益出租人郵局帳戶,租屋服務平臺並檢附印領清冊及匯款單,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六)代墊租金:論件計酬(扣除已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餘額),由中低所得家庭提出相關文件予租屋服務平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款予租屋服務平臺,匯入公益出租人郵局帳戶(於租賃期限內代墊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租屋服務平臺並檢附印領清冊及匯款單,於次月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七)領款收據應加蓋租屋服務平臺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租屋服務平臺地址、統一編號(無則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款入帳。

(八)租屋服務平臺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覈實撥付,補助款有賸餘者,應繳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導租屋服務平臺辦理情形。

十一、申請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及代墊租金同意函者送件之資料,以租屋服務平臺登錄之流水編號做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排序之依據,並取審查合格之各直轄市、縣(市)辦理件數內名額發給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及代墊租金同意函。

十二、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刊登租屋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租屋服務平臺得不予登錄:

(一)必要登錄事項漏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

(二)違法出租。

(三)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未具「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三、租屋服務平臺存續期間,自其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契約之日起為一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執行成效辦理續約。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簽訂契約後第六個月起視各租屋服務平臺執行成效,調整其辦理之計畫件數。

十四、租屋服務平臺服務範圍以一鄉(鎮、市、區)一平臺為原則。設置平臺數較鄉(鎮、市、區)等行政區數目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以實際核准設置平臺數均分直轄市、縣(市)內之鄉(鎮、市、區)範圍。

十五、租屋服務平臺評鑑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評鑑小組對租屋服務平臺辦理評鑑,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待改善、不合格等四級。

(二)經評鑑為優良之租屋服務平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狀,評鑑不合格或二次評鑑待改善者,應停止補助。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