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060號
全文內容: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暫時處分、塗銷暫時處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暫時處分、塗銷暫時處分規定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