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104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
全文內容: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