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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5-04
 
  協助弱勢家庭,內政部放寬租金補貼之租賃建物登記用途
 

 

為協助弱勢家庭居住於合適住宅,內政部自96年度起針對購屋、租屋和修繕等提供住宅補貼,去(104)年更將「租金補貼」的數量提高至5.9萬戶。今(105)年內政部進一步修法,放寬租金補貼租賃建物登記用途,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等建築物,只要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經認定為住宅使用,就納入租金補貼範圍。今年度住宅補貼方案,將於6月底公告相關資訊,並於7月下旬至8月間受理申請。

內政部表示,政府對於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提供有租金補貼;對於有購屋能力者,則給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中針對所得20%分位點以下或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的弱勢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去年度起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將計畫戶數由原來辦理的2.5萬戶,提高到5.9萬多戶,使99%符合資格者可獲得補貼;另租金補貼依城鄉租金差異,提供每戶每月最高補貼租金金額介於3千至5千元,補貼期間為1年,不過補助的租賃建物,限定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等字樣。

為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內政部於今(105)年4月28日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在兼顧建築管理法令精神及簡政便民的考量下,對於其承租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建築物的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及「零售業」者,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建築物為住宅使用者,亦納入租金補貼的建築物範圍。對於部分弱勢家庭迫於無奈,承租在已沒落的老舊商業或辦公大樓等,但租賃的建築物實際確實作為住宅使用,以往受限於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等,無法獲得補貼,本次修法放寬後,將可減輕該等弱勢家庭的居住負擔。

此外,為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抵押擔保品持有人更為明確,這次也修正應以申請人持有的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的直系親屬共同持有的住宅作為貸款抵押擔保品;另修正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10年者,不得再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使有限資源,公平照顧弱勢家庭。

內政部指出,這次3項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提醒民眾,今年度住宅補貼方案也將依例預定6月底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計畫戶數及申請資格等相關資訊,並於7月下旬至8月間受理申請,屆時需求的民眾,可於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首頁(
http://www.cpami.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的「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查詢。

另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將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3年對正接受補貼者的資格予以查核,請民眾於申請時,詳閱相關規定,以保障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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