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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5-05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須以購地時後售之土地符合自用條件為前提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您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方便換屋,先行購買另一處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於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新土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有納稅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係屬先購後售,即原持有甲土地,先行於他處購買乙土地後,再出售甲土地之情形,但購買乙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均無人設籍於甲土地坐落房屋,雖至出售前始將戶籍遷入,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因此想要達到節稅目的,必須詳加注意,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兩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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