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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5-05
 
  配合國土計畫法訂於105年5月1日施行,啟動擬訂國土計畫作業
 

 

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歷經長期的努力,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並定於105年5月1日施行。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辦事項包括「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研訂國土計畫法之二十項子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公告各級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等。其中在國土計畫一項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為利後續時程推行,本署業依前開規定並配合立法目的啟動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作業。

為利後續國土計畫推動,本署將由城鄉發展分署辦理「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成立署內國土規劃小組」、「輔導直轄市、縣(市)擬訂國土計畫」及「規劃國土功能分區」等業務。有關全國國土計畫擬訂,分署已整合署內相關單位籌組成立「規劃工作小組」負責前開作業,藉由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整合意見研商擬訂作業,期能於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後6年內完成交付任務。而在實質規劃層面,建立於前述立法目的「國土保育、合理配置、永續發展」並考量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推動國土復育工作」等,城鄉發展分署在計畫架構下針對內容屬性分成四個委辦案辦理,分別為「空間發展」、「功能分區」、「防災復育」及「行政區劃」等子項目,並預訂於105年5月前上網公告招標。

而在全國國土計畫實施後,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國土計畫,也會接續籌組輔導團隊,透過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期間經驗累積,輔導18縣市(不含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擬定國土計畫。另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分署將於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完成送審議後,即進行委託專業服務團隊,模擬18個縣市(不含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土功能分區圖模擬建議圖(不做現地調查)提供各縣市參考,並輔導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

單位主管:陳繼鳴 分署長
聯絡電話:02-2772-1350
發稿單位:城鄉發展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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