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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5-13
 
  105年起不動產交易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臺中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將土地交易所得也納入課稅範圍,引起民眾質疑,不動產交易時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又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交易除了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如果出售的房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者,都屬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而且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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