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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5-23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其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屬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之土地。於申報移轉時,得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前述土地如果在89年1月28日當時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其再移轉時即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80年6月25日取得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嗣後該土地於85年6月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是屬於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所以該地仍應作原來之農業使用。林先生在105年1月30日將土地出售與王先生,同日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豐原分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於該地實際在89年1月28日當時已變更為住宅區,已非屬農業用地,故豐原分局僅得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否准將其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日後該地倘完成細部計畫,可以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王先生於再移轉時,應以80年6月25日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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