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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6-15
 
  重劃土地申請減除重劃費用,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除可減徵40﹪,並可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

該處指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減除該項費用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述申報程序,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減除土地重劃費用,即應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再由稽徵機關依法予以減除,若於申報時未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嗣後即不可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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