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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6-30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適用調整原地價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大大公司洽談購買一筆農業用地,特來稅捐機關詢問該農地如果出售予公司法人,可否申請適用原地價調整至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該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給自然人為限,只要經查明符合相關規定要件,出售給法人一樣可以適用調整原地價規定。

該處補充說明,符合前揭規定調整原地價者,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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