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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6-30
 
  北市稅處鄭重澄清 房屋稅無重複課稅
 

 

報載趙律師因新北市房屋稅退稅案件,認為是稅捐機關評定路段率未依規定減除地價所造成,並質疑臺北市稅捐處長黃素津公然說謊一事,臺北市稅捐處鄭重澄清,該案係新北市房屋稅案件並非臺北市所管轄,且新北市稅捐處已於今(29)日澄清該退稅案係因房屋附屬停車位供自用停車可適用免稅,經發現後辦理減免,與路段率評定無涉。又黃處長不論是在去(104)年或昨(28)日記者會,已說明訂定路段率會考量房屋供求概況和市價,及減除地價是訂定路段率的考量因素之一,並沒有趙律師指控「公然說謊,互相矛盾」的情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訂定路段率的時候,除了考量當地交通及商業狀況外,還要考量當地的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路段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的情形。依該規定,路段率的訂定是具比較性及相對性,並不是要求房屋稅課徵要減除地價。又這項規定是因為同樣構造的房屋,會因所處地點的商業交通情形、公共設施完善狀況及房屋供求概況等因素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價值,且現行市場交易習慣係房屋及土地一併買賣,買賣價格為房地總價,尚無客觀的地價數據可扣除。故黃處長於104年及昨(28)日記者會,說明該處訂定路段率時已考量各地段房地買賣價格情形。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地的價值與其所處路段所享受的公共建設、經濟繁榮、生活機能、交通便捷等有緊密的關聯性,會同時影響土地及房屋的價值,故房屋現值的核計,除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反映房屋造價外,亦將外在環境的附加價值,藉由路段率的方式,適時反映房屋應有的評價,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以,臺北市房屋稅均依法課徵,並無趙律師所稱房屋稅重複課稅情形,請民眾不要因傳言而產生誤解。

有關趙律師另提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經查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71號判決廢棄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後已駁回納稅人的訴求,特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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