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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7-11
 
  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退稅無申請次數限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超過部分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此項重購退稅優惠,只要出售及新購地符合規定,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只要民眾重購及出售之土地,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即可申請重購退稅,並不以其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或出售時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為申請退稅之要件。另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出售土地者,亦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此外提醒民眾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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