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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7-11
 
  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負有連帶債務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常見的公同共有財產型態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過世後,繼承人因故未辦理協議分割而共同繼承土地或房屋,依稅法規定,該公同共有財產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係由該等繼承人選定的管理人繳納,如未選定管理人,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繼承人之間對應付稅款負有連帶責任。

該處說明,所謂連帶責任,就是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該處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有1戶房屋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辦理協議分割,或未選定管理人,而以書面申請房屋稅由每人繳納1/4,亦即將每年房屋稅額除以4,分別開立稅單由4人繳納,但只要有任何1張稅單未繳清,該4名子女對未繳清的稅款均仍負有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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