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6-07-14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民眾接獲稅務局掣發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辦理查對更正,或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主要是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生,而同法第35條「復查」則是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起;再者,「申請復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加計利息,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期內繳納稅款者,則無加計利息問題,兩者不論在申請期限、範圍、利息之計算上均有差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人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