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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8-04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嘉義縣布袋鎮劉小姐來電詢問:父親今年過世,但去年(104年)曾贈與房屋給母親,所贈與的房屋是否要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進一步表示,其遺產價值之計算,可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此稱之時價,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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