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海岸管理法主要係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訂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指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以積極保護自然資源及防治災害,其指導原則並將作為海岸地區開發建設審查許可條件,以及指導管制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及人為設施興建,以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
為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該署於104年度編列經費,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研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案、委託中華民國綠野生態保育協會辦理「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並請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協助提供海岸防護相關資料,研訂完成「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並已陸續召開下列相關會議:
一、105年3月23日召開「研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海岸防護工作會報,討論經濟部105年2月1日配合本法提供「海岸防護區之區位(含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及防護議題、原則與對策」,包括四大災害類型、防護標的、保全對象;區位劃設原則、成果;防護計畫分工協調原則等。
二、105年5月4日召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劃設準則及範圍」研商會議,討論「潮間帶」、「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重要海岸景觀區」之劃設原則及劃設成果。
三、105年6月7日召開「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建議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結果研商會議。討論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之13個法律與23類項目,及免擬定海岸保護計畫之認定原則。
四、105年7月13日召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款及第4條適用項目研商會議,討論該辦法第3條第15款之適用項目及其處理方式,以及第4條之適用項目。
五、105年7月20日召開「研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案之期末簡報會議。
六、105年7月27日召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專家學者諮詢會議。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除持續召開相關研商會議外,為落實海岸管理法第9條規定之民眾參與程序,內政部後續將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北、中、南、東分區公聽會,並本於公平、公開原則,送請「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小組」以合議方式審議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期於106年2月4日前公告實施。另「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草案相關內容及會議研商結果等,皆已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之「首頁/營建署家族/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公開,任何有興趣之公民團體皆可至該署網站閱覽。
單位主管:林秉勳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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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