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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8-05
 
  房屋拆除後,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
 

 

市民蔡先生臨櫃詢問,日前收到其位於○○路建物之房屋稅單,但該屋已於半年前拆除,蔡先生又問,拆除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另外,該如何辦理才不會再收到房屋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稽徵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由民眾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事,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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