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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8-16
 
  攸關地價稅負的兩個重要日子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與房屋稅的按月課徵不同,依稅法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其持有土地時間之長短,就必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該處又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等規定,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道路或騎樓用地減免規定,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儘快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度就能享有節稅優惠,超過期限再申請者,只能從明年起適用。

該處進一步指出,今(105)年度適逢重新規定地價,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大多數的民眾地價稅負將會增加。因此,貼心的提醒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上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務必把握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以節省您的地價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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