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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8-25
 
  在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前因拍賣取得土地,縱使於9月1日以後完成移轉登記,拍定人仍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電話洽詢:8月初剛拍定1筆土地,法院已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離8月底沒幾天了,是不是等到9月1日以後再登記,就不用繳納今年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且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土地,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並不以是否辦妥產權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縱使刻意延遲至9月1日以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不能節省當年度的地價稅。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拍賣取得之房地打算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應將戶籍遷入,並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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