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屬買賣契)、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屬交換契)、或由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屬贈與契)等情形,承受人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