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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09-10
 
  災害損失申報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105年9月2日晚間因豪雨,部分地區淹水造成災害,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遭受災害,請務必於動手清理家園或維修財產前,記得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遭受災害,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者,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並指出,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之「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提供各式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民眾可自行下載填寫,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服務申請災害損失減免。民眾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任何疑問,都可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該局同仁都會竭誠為您服務。【#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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