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