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並非全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中,需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檢附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必須備註該筆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以徵收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