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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0-13
 
  寄存送達之繳款書,逾期未完納,經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家住龜山的白先生來電表示沒有收到稅單,非惡意不繳,為何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傳繳通知?而且通知單上應納金額除了本稅外,還加徵滯納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繳款書等文書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法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郵件接收人員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逾繳納期限未完納,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就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款還未繳納,請立刻向該局申請補開稅單繳納;也可於接獲郵局之送達通知書時儘速前往領取繳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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