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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0-19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係由出賣人貸與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局最近審理1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甲、乙(父、子)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5,000萬元(即不動產公告現值),主張為買賣而非贈與,並提示相關收付款資料。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買受人(乙)支付價款資金之來源係由出賣人(甲)向銀行貸款,非屬乙之自有資金或獨自向銀行借款,與前揭規定未合,故核課甲贈與稅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張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應提示相關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以免因證據不符而遭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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