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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1-10
 
  有感的105年地價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民眾有感為何105年地價稅較去年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公告地價調整。二、民眾持有應稅土地面積增加。 三、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事實消滅: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改課地價稅、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農地未作農用改課地價稅、土地變更編定等。 四、適用課稅級距有所變動,如原適用第1級距變成第2級距。     今(105)年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127萬5,000元,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第1級距(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差額累進稅率適用第2至第6級距,最高稅率達55‰。課稅級距如下:   (一)一般土地:地價稅稅額=課稅總地價 ×適用稅率- 累進差額   (二)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額=課稅地價× 2 ‰   (三)工業用地:地價稅稅額=課稅地價× 10 ‰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稅額=課稅地價× 6 ‰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整體而言,公告地價調整會影響各筆土地地價總額,各筆土地地價總額之合計數也會影響適用課稅級距,也就使得105年地價稅額將較104年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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