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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1-18
 
  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本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土地、房屋業已充當擔保品或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該不動產市價合計顯逾欠繳應納稅捐,本局已充分保全租稅債權為何仍限制義務人出境?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本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倘納稅義務人認為該不動產之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之1.2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若依此估價原則計算所得之金額不足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著手進行限制出境等其他手段以達租稅保全目的,如此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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