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內政部103.4.29台內營字第1030804039號令訂定
內政部103.12.22台內營字第1030814355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二點之一規定
內政部105.11.23台內營字第1050815771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聽證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舉行聽證,應於聽證期日之二十日前於該都市更新單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下列事項,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日:
(一)聽證之要旨及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資訊。
(七)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部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九)缺席聽證之處理。
(十)聽證之機關。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聽證,本部應以書面送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其相關資訊,必要時得儲存至光碟作為附件,並應以紙本方式存放於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供民眾查閱。
本部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本部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知並公告。
二之一、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本部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之人因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本部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四、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遴聘(派)之人員應出席聽證;本部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出席。
五、經書面通知之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應於聽證期日十日前以書面回復本部是否出席(格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