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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1-24
 
  標購法拍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匿報、短報者,除應補繳稅額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另有好消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為加強推動不動產拍賣資訊透明化,創屏東地區首例,推行帶看法拍空屋之新舉,相關訊息可洽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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