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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1-24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不動產時點業已修正,請欠稅人儘早清償稅捐,以免徒增利息負擔
 

 

財政部已於105年6月6日修正「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處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其中承受時點自「欠稅於六個月內將逾執行期間,或倘經行政執行處摯發執行憑證終結執行程序即逾徵收期間」修正為「欠稅於二年內將逾執行期間」,另配合財政部104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國稅稽徵機關得承受不動產之時點已大幅延後,呼籲欠稅人儘早清償稅捐,以免徒增利息負擔。

舉例來說,原限繳迄日為105年5月31日之稅捐,如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於上述要點未修正及解釋令未發布前,國稅稽徵機關於110年5月31日後即可承受之不動產,於此次修正後,將延至118年5月31日後始得承受,欠稅人如未另行繳納,僅待國稅稽徵機關承受其不動產,將多負擔8年之滯納利息。【#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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