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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02
 
  納稅人如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該出租房屋稅率仍為1.2%
 

 

顏先生表示其房屋雖供出租使用,惟係出租予中低收入者作住家使用,不知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稅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率為1.2%。納稅人所有房屋如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者,可於租約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都市發展局提出公益出租人申請,經該局審查合格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後,檢具該函向本處申請適用公益出租住家用稅率1.2%。換言之,納稅人如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其所出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稅率仍為1.2%,並不會增加房屋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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