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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02
 
  承購未保存登記房屋,記得申報契稅變更房屋稅納稅名義
 

 

近來有民眾詢問已向前手購買房屋,並供居住使用,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而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來詢問的張君,前已向陳君承購此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且已居住使用,但為戶籍遷徙需要,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才發現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非自己。此案例雖經各項資料證實張君確已購買該屋,惟因未申報契稅,致房屋稅籍主檔納稅義務人仍為陳君。

該處再提醒民眾買賣未保存登記房屋,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仟元。因此,請於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及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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