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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09
 
  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認定之釋疑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因空間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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