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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15
 
  加速推動「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督導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土地,多為原屬非建築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或低使用價值土地變更為高使用價值之土地,應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始符合都市計畫實施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並希望能妥善解決建築執照核發之爭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問題。

為推動上開整體開發工作之進行,內政部自91年成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技術服務暨執行督導團」協助地方政府推行相關業務,並於98年11月另訂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應行注意事項」接續推行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件之檢討工作,就整體開發附帶條件應迅行檢討評估,並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檢討。

截至105年6月底止,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整體開發地區進度年報表統計,不包括內政部負責開發之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主要計畫部分已完成整體開發198處,面積約1786.17公頃;細部計畫部分已完成整體開發286處,面積約5163.79公頃。

為加速「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推動,本部近年來定期邀集有關單位至各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查核,有關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案件,多為小面積小規模需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本部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已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類此案件後續之檢討開發,地方政府可併同上述作業原則一併辦理檢討。本部近幾年督導已請地方政府提供個案檢討執行成功案例,供其他地方政府作為整體開發案件檢討評估之參據,另督促地方政府就尚未完成可行性評估案件,宜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開發意願並瞭解個案執行困難研擬可行替代方案,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變更,以善盡政府應盡之責,維護民眾財產權益。

另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近幾年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業務性質由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轉為輔導及解決個案問題,並收集相關執行案例,供其他縣市之參考。

單位主管:李守仁 代理副主任
聯絡電話:049-2352-911
發稿單位: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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