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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19
 
  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雖有居住事實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戶籍遷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縱然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果戶籍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申請補助等原因全戶遷出,雖然實際上還是居住在該地,且未改變作其他用途,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辦竣戶籍登記是認定自用住宅的要件之一。提醒納稅義務人遷移戶籍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享受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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