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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22
 
  訂定促參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以確保公益性
 

 

訂定促參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以確保公益性

財政部為協助促參案件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13條規定評估、規劃附屬事業開發經營,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訂定「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下稱本參考原則),105年12月19日函送相關機關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依促參法立法意旨,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用地及增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誘因,經參酌先進國家成功案例,訂定允許民間機構開發經營附屬事業相關規定,使部分外部效益內部化,增加公共建設財務營收。以交通建設為例,大眾運輸系統(如高鐵、捷運等)之投資規模龐大,其票價須考量一般民眾合理負擔能力,財務自償性往往偏低,附屬事業之開發比重相對較高;又如停車場BOT案,停車空間多設置於平面層或地下層,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用地,地上層多規劃為商業空間(如商場、旅館、辦公室等),以提供更多元之公共服務。

部分促參個案附屬事業規模大於公共建設本業,招致過度商業化、背離公共建設公益性、圖利財團等質疑。為化解社會疑慮,本參考原則就附屬事業開發經營目的、需評估因素、使用容許項目、營運收支、投資規模、所需用地使用期限等予以規範,並提示主辦機關注意附屬事業規模之合理性,避免減損公共利益,倘經評估附屬事業開發經營規模不具合理性,宜研議採其他開發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財政部指出,落實法規鬆綁,建構完善法制環境,係吸引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重要基礎。本參考原則之訂定,將有助於機關強化附屬事業規劃內容完整性,兼顧公共利益及投資誘因。

新聞稿聯絡人:洪美菁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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