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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29
 
  依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者,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移轉現值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並以起訴日作為移轉年月
 

 

(臺中訊)梁小姐拿著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在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時,不知道申報書上「申報移轉現值」與「訂約日期」該如何填寫,於是來電洽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依法院判決確定書申報移轉土地者,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須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並以起訴日為移轉年月(即為立契日)。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因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通常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因此權利人不宜高報移轉現值,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經法院和解或法院調解移轉之土地,可比照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起訴日或聲請調解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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