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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29
 
  領回押標金及押標金列為保證金應否貼用印花稅票之釋疑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參與營建工程投標經得標後,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及領回押標金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也不在原本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不需要另行加貼印花稅票。相反的,如有另外開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先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已經等同於另外書立一個應稅憑證,應依照規定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另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若未得標,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果未另外書立收據,不發生應貼用印花稅問題;如有另外開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4由投標人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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