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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29
 
  申請復查應敘明具體理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除必須填具復查申請書,並於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外,亦須敘明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之明確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申請人可能因為不熟悉法令,於復查申請書中,未敘明具體事由,僅表示對核定稅捐金額不服云云,無法得知申請人不服之理由為何,進而影響復查作業。爰此,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如申請人有未敘明復查理由及未提示證明文件之情形,稽徵機關會先行函請申請人於期限內就不服理由或事證進行補充說明,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辦理,則稽徵機關將依法駁回申請人之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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