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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6-12-29
 
  取得不動產契稅申報起算日及申報期間
 

 

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有些特殊情況契稅申報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二、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三、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房屋時,記得於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而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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