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參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釋,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名稱由「委託代繳保費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