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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1-05
 
  住宅供網路平台交易者,並不影響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原適用之稅率
 

 

賴小姐稱在其住宅從事網路平台交易,但該房屋並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營業使用,是否影響其房屋稅及地價稅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換言之,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課徵,並無任何影響。又若符合財政部規定之自住認定標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內,申請即可按自住住家用最低稅率1.2%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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