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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1-06
 
  106年元旦起 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自日據時期沿用至今的地目等則制度,將於106年元旦走入歷史,未來土地登記、地價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顯示地目等則,地政事務所亦將停止受理地目變更登記。惟民眾如果仍有需要原有或歷史的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內政部表示,臺灣地區地目等則是沿用日據時期的舊制,按照土地使用種類區分地目,並依據土地可收益的高低訂定不同等則。惟沿用以來,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的地目記載與目前實際土地使用現況多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以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的依據。
  內政部指出,早在78年即報奉行政院原則同意地目等則制度應予廢除,之後陸續就該制度廢除的配合措施研議,並於88年間規定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的處理原則,同時請有關機關儘速研擬替代措施並修正涉有地目等則的法規。推動迄今,各相關機關均已妥為因應,經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並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自106年1月1日起廢除地目等則制度。

  實務上,屢有民眾反映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地目等則記載造成買賣或抵押權貸款發生困擾,例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而土地登記謄本的記載仍為田地目或旱地目,未來地目等則制度廢除後,不會再發生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的地目與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不符的情形,將可避免民眾或機關誤用,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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