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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1-12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的收據,因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數量過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依印花稅法彙總繳納辦法規定,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另為簡化按期申報總繳程序,請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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