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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2-02
 
  業者以地主名義建屋如為租賃行為,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某連鎖火鍋業者詢問,最近打算向農田水利會承租土地用來興建中央工廠,因農田水利會要求必須以該會當房屋起造人才願意出租土地,故詢問這有沒有涉及到需報繳契稅的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業者向農田水利會承租土地,並在土地上出資新建工廠,但是以水利會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在工廠新建完成後提供承租業者使用,就單以業者出資金額是為了房屋新建完成後的承租代價,不視為水利會提供土地使用,且無償提供地上房屋給業者,以來換取業者出資興建的房屋。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或是以遷移、補償等方式支付產價,變相取得所有權者、以及以抵押、借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興建完成後之所有權人,因該出資金額視為承租房屋的代價,應屬於租賃行為,非屬契稅條例規定須課徵契稅範圍內,所以就沒有申報投納契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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