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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2-02
 
  10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為106年2月2日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張先生如於105年12月29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台中市北屯區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萬元,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1萬元。此時,只要張先生在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即106年1月27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來核算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期限才提出申報,就必須以收件日(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元為移轉現值,所以稅額就會增加。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今(106) 年1月27日至2月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凡於105年12月29日至12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依規定可順延至106年2月2日,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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