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首 頁 本會簡介 地政資訊 公會報報 新新聞 最新增修法規 地政賦稅函釋 地政賦稅裁判 法規草案公告 網站導覽 書表下載  
 
會員專區
帳 號:
密 碼:
 
 
本會簡介
討論區
沿 革
法規及章程
理.監事名錄
各專務委員會
會員名錄查詢
地政資訊
全國地政機關查詢
電子謄本申請
公告現值查詢
平等互惠國查詢
高市案件查詢
高市門牌查詢
高市使用分區查詢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高市地理資訊(圖)查詢
國土測繪圖資網路地圖
賦稅資訊
全國賦稅機關查詢
物價指數查詢
高市增值稅試算
增值稅試算
高市稅籍編號查詢
地方稅節稅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金融資訊
金融機構查詢
公司營業登記查詢
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票信查詢(免費)
票信查詢(付費)
 
  發表時間:     2017-02-10
 
  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105年經本局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106年想將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會不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之管制期間除不能移轉外,重購土地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要件,才符合規定,所以,將重購土地出租供他人使用,已不符合自用用地規定,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重購土地需要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請特別注意。

 
上一則  下一則   更多資訊
 
 
 
 
目前線上人   參觀人數: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 全球資訊網 Kaohsiung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ld ®2016
電話:(07)251-5553 傳真:(07)215-9253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三三一號九樓之二 E-Mail: khland.org@msa.hinet.net
※建議以IE 5.0版本以上瀏覽器 電腦螢幕解析度調整為 1024 X 768 觀看方可得到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