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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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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間,已陸續寄出105年度租金補貼戶核定函、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核定戶請特別留意下列事項,以確保本身權益: 1、租金補貼戶:補貼期間租約中斷或租期屆滿,應於2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逾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2、購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逾期者以棄權論。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逾期者以棄權論。 如有疑問可到「高雄住宅補貼網」(https://hs.kcg.gov.tw)查閱住宅補貼相關法規,或撥打服務專線(07-3368333轉2649~2651),將有專人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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