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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     2017-03-02
 
  房屋出租作學生宿舍使用,應按1.5%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若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怎麼課徵?該局指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課稅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如果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因有出租事實,所以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對出租房屋辦理稅籍清查,如出租供他人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及受罰。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注意時效,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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